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生产救灾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皖政〔1995〕15号)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我省是个自然灾害较多的省份。特别是近几年,频发的气象灾害给我省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损失。为最大限度减轻灾害损失,必须未雨绸缪,切实做好生产救灾工作的预案。根据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生产救灾工作中的若干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全面贯彻“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生产救灾工作方针。各地必须按照这一方针,立足自力更生,开展生产自救,彻底改变由国家包揽的做法。受灾地区要把抢收抢种农作物摆到生产自救的首位,广泛开展以副补农,以工补农,以经补粮,以丰补欠活动。要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尽量吸收灾民务工。要有序地搞好劳务输出,防止灾民盲目外流。要及时组织灾民搞好农田基本建设,尤其是各项修复工程,以缩小灾害的滞后影响。要增强灾民的自我保障意识,逐步引导他们自愿参加灾害保险,搞好储粮备荒。要根据救灾需要,组织多种形式的城乡对口或定点支援和捐献活动,动员丰收地区与灾区之间、丰收农户与受灾农户之间开展互助互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落实灾区有关减免政策。对重灾民、特重灾民,按照政策规定减免农业税和粮食定购任务;对重灾乡镇企业和重灾农民个人从事的自救性生产,减免当年的所得税;对灾民按统一规划新建房屋,不超过原宅基面积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对因灾无力上交当年提留和乡镇统筹费的,要予以减免。要积极扶持灾民发展生产。各级民政部门要统筹安排救灾扶贫周转资金,重点扶持灾民贫困户开辟多种行之有效的生产经营门路,帮助他们增加收入,摆脱贫困。
二、认真落实生产救灾工作责任制。生产救灾是各级政府的一项主要职责,要层层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地方为主,国家为辅”,分级负责。对重灾区要划片包干,把救灾任务落实到乡村和农户。各级财政要按规定设立“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预算科目。救灾款仍实行省、县(市)按比例分担。同时,各级财政要认真落实救灾粮差价款补贴。申请救灾款,由当地政府逐级上报。省安排救灾款,一般根据灾情先行预拨,待年终由省、地(市)、县(市)逐级结算和核销,不准以拨代报。要严格报灾、核灾制度,及时查报灾情。突发性大灾,必须在24小时内报省。要健全预警预报、音像和通讯、信息系统,提高报灾手段。报灾内容按民政部门的规定执行。灾害基本定局后,由民政部门会同农业、水利、粮食、财政、统计等有关部门认真核实,力求准确,并经同级政府审定后逐级上报。对谎报、瞒报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