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数据准确性、及时性的根本保证。要全面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
《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并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抓紧制定有关配套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进一步完善地方统计法制体系。要坚持普及
统计法教育,增强统计法制意识,规范统计行为,严格统计执法,把统计工作纳入法制管理轨道。要切实保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等职权。要在全体统计人员中实行专业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凡进入统计工作岗位的专业统计人员,都应经过统计上岗培训或资格认定,取得《统计证》。
国家和省确定的普查项目和方案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坚决执行。接受统计调查,如实填报统计报表是每个法人和公民的应尽义务,任何人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伪造、篡改、虚报、瞒报统计数据。要在全省范围内尽快建立统计登记制度,本省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在发生行政区划变动、管理体制变化、机构调整以及企事业单位的设立、开业、开工、撤销等情况时,应当在决定或者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办理统计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手续。要强化对统计法律、法规、制度标准等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
统计法的人和事,一经发现,都必须依照党纪国法,严肃查处。
三、深化改革,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统计体系
建立新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完善宏观经济监测预警系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要继续完善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基本框架,按生产法和支出法进行不同价格的国内生产总值核算,定期测算国内生产总值,继续编制资金流量表和国际收支平衡表,试编资产负债表,编制浙江省投入产出价值型初表,建立投入产出模型。在此基础上,逐步完善新核算体系的全部表式和帐户体系,并建立与之配套的统计指标体系、统计分类标准和数据库系统。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宏观经济监测预警系统,运用现代分析理论和技术,把握经济发展周期性规律,强化对经济走势的监测和预警。有条件的市地也要建立宏观经济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宏观经济的分析研究。
要加快统计调查方法体系改革的步伐,逐步建立以必要的周期性普查为基础,经常性的抽样调查为主体,重点调查、科学核算为补充的多种方法综合运用的国家统计调查方法体系。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实行周期性的普查制度,人口、第三产业、工业、农业普查每十年进行一次,分别在逢零、三、五、七的年份实施;建立基本统计单位的普查,每五年进行一次,逢一、六的年份实施。当前,还要在进一步完善农产品产量、城乡住户、价格和人口变动情况等抽样调查工作的同时,逐步在商业、工业、建筑业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中深入研究并广泛应用抽样调查方法,从根本上改变过分依赖全面统计报表的状况。要进一步加强抽样网点的组织和业务建设,保证抽样调查数据的科学、准确、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