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正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4号)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已经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1994年11月30日
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促进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改善城市居民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设市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建设,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建设管理,包括城市建设规划和勘测、建设用地和建筑、房地产、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以及城建监察、城建专项资金管理等内容。
第四条 城市建设执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积极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城市建设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同步提高。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建设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建设投资应当在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中占有一定比例。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州、市、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土地、工商、公安、交通、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建设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