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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关于查处经营主要食品暴利和价格欺诈行为的实施细则(试行)

  (四)鸡蛋。国营养鸡场鸡蛋实行厂批一价,在此基础上加规定差率制定零售价格。
  第七条 经营者具有《规定》六条、第七条所列各款行为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八条 经营者在本实施细则所指行政区域内,在物价部门上一次公布限价或差率之日起至下一次公布限价或差率之日止,具有《规定》六条或第七条行为之一,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暴利:
  (一)在粮食经营中,国营经营部门从市外组织的货源(不包括面粉及复制品),以到岸价为基础,零售价加价率超过11%的,或批发价加价率超过6%的;从市内批发单位进货的,零售价加价率超过8%的;个体和其它经营单位粮食价格超过物价部门公布限价5%的;国营、个体和其他经营单位的面粉及复制品零售价格(在厂价的基础上加10%制定)超过规定5%的。
  (二)食用植物油,市外组织货源以到岸价为基础,零售价加价率超过10%的,或批发价加价率超过7%的;从市内批发单位进货,零售价加价率超过5%的。
  (三)猪肉超过市物价局规定的限价水平的;
  (四)鲜菜超过市物价局规定的限价水平的;在非常时期,第五条第四款所列品种以外的其他菜品每500克购进价在0。5元以内(含本数),零售价加价率超过100%的;购进价在0.51元以上(含本数),1.00元以下(含本数),加价率超过80%的;购进价在1.01元以上(含本数),加价额超过0.50元的;
  (五)鸡蛋,在购进价基础上零售价加价率超过10%的。
  第九条 第九条所列各种加价率,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级物价检查机构根据《规定》四条和第八条的有关条款行使检查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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