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查处经营主要食品暴利
和价格欺诈行为的实施细则(试行)
(1995年1月1日)
第一条 根据《
重庆市反暴利和价格欺诈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结合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近郊六区及北碚区。其他区(市)县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条 根据
《规定》第
二条,凡在本细则第二条所指行政区域内从事主要食品经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各级物价部门必须派专人进驻主要农贸市场,负责对主要食品市场价格进行管理、指导、监督。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主要食品指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粮、油、肉、菜、蛋。具体品种包括:
(一)粮食及其制品。包括稻谷、大米、小麦、玉米、面粉(专用粉除外)及其复制品(包括挂面、切面、抄手皮、饺子皮)。
(二)食用植物油。包括菜油、色拉油。
(三)猪肉。包括鲜肉、冻肉。
(四)鲜菜。包括莲花白、瓢儿白、莴笋、藤菜、冬瓜、南瓜、丝瓜、茄子、豇豆、白萝卜等十个品种。
(五)鸡蛋。指国营养鸡场鸡蛋。
第六条 第五条所列品种具体调控办法是:
(一)稻谷、大米、小麦、玉米、食用植物油市场价格,国营经营部门(含公有民营,下同)实行差率管理(具体差率第八条);个体及其他经营者实行限价,具体限价水平由进驻市场的物价人员按物价部门规定定期公布。
(二)面粉及其复制品价格按照生产和经营单位的隶属关系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粮食部门共同制定,具体作价办法见第八条。
(三)猪肉、鲜菜实行最高销售限价,限价水平由市物价局根据市场情况进行测算并定期公布。必要时对第五条第四款所列鲜菜十个品种以外的其他菜品也实行差率管理(具体价格由各区市县根据市场情况按照第八条第四款有关规定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