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应结合自己的实际,分别制定出各类文明单位的具体标准。
三、文明单位的评选和命名
1、文明单位的评选程序是:单位自荐或主管单位推荐,由同级精神文明建设主管机关组织考核、验收、评选;报上级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命名。
2、属于政权组织,如村、乡(镇)、县(区)、市等的文明单位,必须由上级党委和政府命名;其他文明单位可由党委和政府命名,也可以由县以上主管部门命名;县以上主管部门评选、命名本行业、本部门的文明单位,应征求当地精神文明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报当地精神文明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其检查监督。
3、文明单位的升格必须逐级晋升。凡由省委、省政府命名的文明单位,必须从市委、市政府和省直各系统主管部门命名的文明单位中产生。
4、文明单位的申报、评选和命名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掌握标准,不搞平衡照顾,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5、省级文明单位的评选、命名,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对个别在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单位,各市和省直各系统主管部门可随时向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申报,经考核、验收后,报请省委、省政府批准命名。市、县(区)党委和政府对文明单位的评选、命名,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县以上各主管部门对本系统文明单位的评比、命名,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6、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实行届期制。各类文明单位,在下次评选考核时,如不合格,其荣誉称号自动消失;文明单位如发生重大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不再符合标准,由命名机关酌情处理,或限期改正,或撤销其荣誉称号。经评选不合格或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原文明单位所挂的牌匾,应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收回。
四、文明单位的表彰奖励
1、获得“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分别由批准、命名机关授予相应称号的匾版、奖旗(杯)和证书,并给予通报表扬。
2、凡是连续三届被评上省一级文明单位的,由批准、命名的机关给该单位一定的物质奖励。对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人晋升一级工资,授予“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积极分子”称号。
3、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把搞好创建文明单位的工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选拔干部的重要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