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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纲要》的通知

  (1)增加财政拨款。各级政府要把精神文明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科教文卫体以及文化设施、阵地建设的投入。要制定合理投入比例,纳入财政预算。
  (2)发动社会各方面捐赠、集资。要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发动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和省内外热心人士及广大群众积极支持我省精神文明基础设施建设和各方面建设、活动的开展。
  (3)调整、落实文化经济政策,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宣传思想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的意见》(中发[1992]9号)要求和省委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宣传部<关于我省宣传思想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粤办发[1994]5号)的精神,落实文化经济政策。宣传文化系统的税收和上缴利润原则上返还宣传文化系统,用于发展宣传文化事业。
  (4)设立精神文明建设奖励基金。从1994年起,省政府每年从财政拨出一定数额的款项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奖励基金,用于表彰奖励精神文明建设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优秀的精神产品和有较高质量的理论、社会科学研究成果。
  (四)强化管理
  要积极推动依法治城、依法治镇、依法治村,使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文化管理法规,使音像制品、书报刊市场、文化娱乐场所逐步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市民守则、乡规民约,运用强制的管理手段和公共舆论监督,使全社会形成一个讲文明、重礼貌,讲卫生、重清洁,守法纪、守秩序的良好风气。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种群众性的自治自律组织,形成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管理的动态管理机制,为把我省逐步建设成为一个文明、法治的社会而努力。
  (五)完善机制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坚持两个文明建设一起抓的工作机制。要把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年度工作安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人大、政协视察内容,作为考核、提拔干部的重要条件,真正做到两个文明建设一起抓。
  要进一步健全开展经常性的检查、评比、表彰的竞争机制。省里坚持每两年表彰、命名一批省级文明单位的制度;市、县要坚持每年表彰、命名一批市、县级文明单位的制度。文明单位应该是两个文明建设都取得显著成绩的集体荣誉称号。凡被评为文明单位的,当地政府应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的奖励。
  要进一步健全齐抓共管的机制。精神文明建设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要明确各部门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职责。各部门各单位除抓好自身的精神文明建设外,应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把积极参与和支持各种共建活动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职责,并指定专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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