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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纲要》的通知

  (三)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
  要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制定和完善地方法规,保障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文化顺利发展;要严格行政执法和司法执法,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切实改善执法环境,提高执法水平,促使各级国家机关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要开拓多种渠道,吸引公民参政、议政,增强公民的民主意识、公民意识和主人翁意识;要坚持不懈地开展法制宣传,做好普法工作,增强全省人民的法制意识,使他们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做自觉遵纪守法的文明公民;必须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认识,大力宣扬扶正祛邪的好人好事,激励广大群众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要运用法律武器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四)加强环境建设
  今后20年,要建设一批花园式的文明城市和现代化的文明村镇,创造整洁、优美、舒适、安全、文明的生活、工作环境和投资环境。
  1、抓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九五”期间,各市、县都要按现代化要求和长远眼光,建成一至二个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使用功能齐全、环境质量好、规划构思新、各具特色的城乡一体化的村镇或现代化居住小区。“九五”、“十五”期间,逐步在全省城乡铺开。规划、市政、公安、民政、房管、环卫、环保、园林、工商、劳动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参与文明小区和文明村镇的建设。规划部门要组织力量帮助村镇做好建设规划,切实改变目前农村中乱占乱建、“只见新房不见新村”的状况。
  2、切实加强环境保护。我省环境保护要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战略方针,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要广泛宣传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全省人民的环保意识,并加强舆论监督,切实做好环保工作。
  3、大力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全面提高爱国卫生工作水平,使城乡生活质量和环境卫生质量有较大提高。2000年具体的指标是:(1)全省50%城市城区达到省级卫生城市标准,30%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30%县城镇(县府驻镇)达到省级卫生镇标准,30%建制镇达到市级卫生镇标准。大中型工厂、企业、窗口单位、旅游点(区),60%达到市级卫生先进标准。(2)城市、县城镇城区的清扫保洁率达100%,垃圾清运率达100%,生活垃圾和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城镇水冲式公共厕所达到100%,数量、布局管理达到部颁标准,旅游区和交通要冲地区的环境和卫生设施要达到国际的卫生标准;进一步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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