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11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0月15日 实施日期:1997年10月15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3月31日 实施日期:2005年3月31日)修正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6号)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已由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于1994年12月6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4年12月6日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1994年12月6日
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体系,保障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的动力机械及其配套作业机械。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机械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对农业机械事业的投入,鼓励开展农业机械科学技术研究,发展农业机械教育事业,完善农业机械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农业机械化。
第五条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业机械化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