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商品市场监督管理条例[失效]

  烟草批发市场和中成药、西药市场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办。
  第十五条 开办商品市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规划、设计、用地、施工等审批手续;设置防火设施,配备消防器材和设备,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第十六条 商品市场的开办、合并、分立、迁移、关闭、撤销或变更市场登记事项的,必须提前三十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申请办理市场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国有、集体商场、商店的开办应当依法申请办理企业登记。
  第十七条 经登记注册的商品市场,未经市场登记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任意拆毁市场设施和强行关停市场,不得占用市场场地。

第四章 经营者资格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下列经济组织和个人可以申请从事商品交易活动:
  (一)各类企业;
  (二)个体工商户;
  (三)城镇失业待业人员、农村村民;
  (四)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十九条 从事商品交易、营利性服务以及中介活动,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营业执照的,必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持照经营。
  第二十条 营业执照是国家授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凭证,经营者不得出租、买卖、涂改、伪造、转让或者擅自复印。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扣缴或者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缴或者吊销。
  第二十一条 在商品市场销售国家实行专营专卖商品,或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实行专项许可证制度管理的商品的,必须报经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相应证件,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持证、亮照经营。

第五章 上市商品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副产品及其加工品,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以外,均可上市交易。
  国家实行定购的农副产品,生产者在完成国家定购任务后,方可上市交易。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