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商品市场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失效](发布日期:1997年6月29日,实施日期:1997年6月29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30日)废止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0号)
《河北省商品市场监督管理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4年12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4年12月22日
河北省商品市场监督管理条例
(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市场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商品市场是商品交换关系及交易场所的总和,是指各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包括集中的商品交易场所和商业网点、商业街等其他商品交易场所。
本条例所称经营者,是指在商品市场从事商品交易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本条例所称经纪人,是指从事商品交易中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商品市场以及进行经营、管理、监督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商品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依法管理、放管适度、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经营者和经纪人从事商品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