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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西省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9月29日 实施日期:1998年9月29日)修改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山西省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管理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4年1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4年11月26日

          山西省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管理条例
            (1994年11月26日
            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个体和私营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保障其合法权益,加强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均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个体经营户,是指依法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资本属私人所有,以个人、个人合伙或家庭劳动为主,以营利为目的之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依法核准登记的企业资产属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 个体和私营经济是国民经济的必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法保障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对个体和私营经济的发展依法进行扶持、引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是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导下,分别由个体经营户、私营企业组成的社会团体,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职责,维护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应服从当地政府的领导,守法经营、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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