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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选举领导小组应当将依法提出的全部候选人名单,交居民小组酝酿,根据较多数居民小组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并在正式举行选举的前3日按姓氏笔划顺序张榜公布。
  第十条 选举居民委员会成员实行差额选举。主任正式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1人,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和应选人数相等,也可以等额选举。副主任、委员正式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1至2人。
  选举居民委员会成员一律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选举大会由选举领导小组主持,集中进行;居民居住分散的地方也可分片进行。年老、病残行动不便的居民或者外出的居民不能直接参加投票选举的,经选举领导小组确认,可以委托其他选民代表代为投票,但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
  第十二条 进行投票选举居民委员会成员时,应当推选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居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第十三条 选民对居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或者另选他人。
  第十四条 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人员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遇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候选人中,或者得票多于候选人的人员中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选举人员的1/3。
  第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当选后,由选举领导小组当场宣布选举结果,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备案,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颁发全省统一式样的当选证书。
  第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因故出缺的,由居民会议补选。居民委员会主任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的,由居民委员会推选1名副主任主持工作,直至选出主任为止。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受居民监督。居民委员会成员不称职或者有违法行为的,由居民会议予以撤换,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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