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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七)协助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城市公共卫生、城市绿化、环境保护、计划生育、优抚救济、暂住人口管理、青少年教育等工作,以及招生、招工、招干、参军的推荐考察工作;
  (八)向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100户至700户的范围内设立。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应当充分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由市、区人民政府决定。
  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至9人组成,其中主任、副主任各设1人,居民户数较多、居住分散的,可设副主任2人。
  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 居民会议由依法享有选举权的居民组成。
  居民会议可以由依法享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至3人参加。
  居民会议必须有依法享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居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有1/5以上依法享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1/5以上的户或者1/3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居民会议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公益事业的发展规划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居民公约;
  (三)选举、补选或者撤换居民委员会成员;
  (四)讨论决定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经费的筹集办法;
  (五)讨论决定从居民委员会经济收入中给居民委员会成员补助的办法;
  (六)监督居民委员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七)变更或者撤销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讨论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按市、区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部署,在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指导下,由选举领导小组组织进行。选举领导小组人选由居民委员会提出,当地街道办事处批准。
  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依法享有选举权的居民10人以上或者3个以上居民小组代表联合提名,也可以由当地街道办事处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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