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募集股份申请书;
(二)发起人资格证明,包括发起人的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明复印件、资信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招股说明书;
(五)发起人出资的验资证明;
(六)经营估算书;
(七)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八)承销机构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八条 申请以改组方式募集股份设立公司的,申请人应向市证券主管部门提出发行股票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以改组方式募集股份的申请书;
(二)被改组企业为国有企业的,其产权主管单位同意以改组方式募集股份设立公司的决定;被改组企业为非国有企业的,其产权所有者同意以改组方式募集股份设立公司的决定;
(三)被改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市证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文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筹备改组的书面决定并函复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在完成改组的准备工作后,除提交第二十八条所列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向市证券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被改组企业的概况;
(二)近三年的经营业绩审计报告,资产净值验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三)改组方案;
(四)主要经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资金运用计划;
(五)员工持股计划;
(六)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三十条 申请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以及以改组方式募集股份设立公司的,市证券主管部门在收到第二十七条或第二十九条所列文件和资料后,根据国家下达的股票发行计划的情况,在四十五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报市政府核准后,批复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 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社会公众募集股份,其程序适用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
第四章 登记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直接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进行核准,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设立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