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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规定[失效]

  (一)发起人的概况;
  (二)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以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文号;
  (三)公司资本构成分析;
  (四)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主要营业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五)资本运用说明;
  (六)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
  (七)公司的重要经营管理制度摘要;
  (八)其他应载事项。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申请以改组方式发起设立公司的,申请人应将改组设立公司的下列文件和资料提交其产权主管单位:
  (一)改组设立公司的申请书;
  (二)改组方案;
  (三)员工持股计划;
  (四)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册;
  (五)被改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本规定所称产权主管单位,对市属国有企业,为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的国有资产运营机构,或具有产权归属关系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区属国有企业,为区人民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运营机构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国有企业以改组方式发起设立公司的程序,按《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办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 非国有企业申请以改组方式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参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在完成改组的准备工作后,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申请设立登记:
  (一)产权主管单位同意改组的书面决定;
  (二)被改组企业资产净值验证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三)改组方案;
  (四)第二十一条所列的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六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申请以改组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除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五条第(二)、(三)项的文件和资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由投资各方签署的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协议;
  (二)外商投资者的资信状况证明;
  (三)各方出资者已按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全部缴足出资的证明。

第二节 募集设立的秩序

  第二十七条 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向市证券主管部门提出募集股份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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