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有企业的资产折合股份的金额超过净资产额的,其差额应由企业的产权所有者追加投资予以补足;
(四)第十五条规定的募集设立公司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通过改组方式募集股份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数可以少于5人。但发起人原有净资产折合股份数须达到公司拟发行股份总额的35%以上,其余部分应当向社会公开募足。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者可以作为募集设立公司的发起人之一,与中方发起人共同向社会公众募集股份。
第十九条 设立在特区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通过改组方式募集股份组建公司。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全部净资产额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金额的35%;
(二)外商投资者所认购的股份(含向境外公开募集的股份)不得低于公司拟发行股份总额的25%;
(三)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 设立公司的程序
第一节 发起设立的程序
第二十条 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发起人在选任董事及监事后,直接向公司登记机关(即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下同)申请公司的设立登记。
第二十一条 发起人申请公司的设立登记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或资料:
(一)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公司的申请书;
(二)发起人订立的设立公司的协议;
(三)公司章程;
(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发起人以设备、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八)公司主要办事机构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
(九)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十)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设立经营特定业务的公司,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政府主管机关核准的,申请设立登记时,还应提交政府主管机关的核准文件。
第二十二条 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