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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规定[失效]

  (九)公司设立不成时,各发起人之间的责任分担;
  (十)其他约定事项。
  设立公司的协议,应经全体发起人一致同意并签名盖章。
  第九条 发起人用作出资的货币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可兑换的外币。以可兑换的外币出资的,应按设立公司的协议的约定,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第十条 发起人用作出资的实物,应当是公司经营所需要的建筑物、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
  第十一条 发起人以工业产权或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应当提交该工业产权或非专利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印件及有效状况的证明、工业产权或非专利技术的实用价值资料、作价的计算依据以及由依法核准登记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发起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应当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发起人约定以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之外的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的,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但作为出资的财产权利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时,发起人应作相应的补偿。

第二节 募集设立的条件

  第十四条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十五条 申请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一)、(四)、(五)、(六)项规定的条件;
  (二)发起人认购的股份达到公司发行股份的35%以上;
  (三)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四)经营项目符合国家及特区的产业政策,预计有稳定的利润来源。
  第十六条 企业通过改组的方式募集股份组建公司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近三年连续盈利;
  (二)上一年末企业的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的比例不高于20%。但国家或特区认定的高科技企业,其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的比例,可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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