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关于个人转让债券、基金取得的所得税问题
个人转让债券、基金券取得的所得,在今明两年内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所得免征税问题
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经当地税务征收机关核准,可给予免征个人所得税照顾。
八、关于个人受严重自然灾害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给予减免税照顾问题
个人因受严重自然灾害,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其取得的应税所得,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逐级审核,上报省财税厅批准,在一年内给予减征或免征个人所得税。
九、关于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出资房主建造房屋,然后使用若干年内房主免收其租金,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出资替房主建造房屋,然后使用若干年内房主免收其租金,此实际上是租房者将若干年内应付给房主的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因此,房主取得的房租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公式为:
房主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等于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出资额除于单位或各人与房主鉴订的合同规定免收租金的月份数减去按规定缴纳的税金和教育附加费减去按规定允许扣除的房屋修缮费用减去法定扣除费用,然后再乘以税率。
房屋修缮费用按每月房租收入的20%给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文[我厅琼财税(1994)所字第25号文转发]第六款第二项的规定不再执行。
十、关于个人取得的承包、承租经营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取得的承包、承租经营收入,应区别不同情况和项目,分别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凡是承包、承租人对其承包、承租经营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而仅是在完成各项指标后,按合同规定取得一定数额的奖金。此种所得属于工薪所得应税项目,按该奖金所属月份平均,并入本人在当月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二)、凡是承包、承租人对其承包、承租经营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而按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上交一定数额的收入。上交后如仍有余额,则为承包、承租人的个人所得,属于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税项目,按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承包、承租人的帐册不健全的,按省厅琼财税(1994)所字第145号文规定带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