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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4年12月6日 
 琼财税(1994)所字第393号)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单位问题
  在我省内举办的企业,除国家税务总局特案规定由总公司、集团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外,其他各类企业一律以独立经济核算单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单位,就地征收所得税。
  二、关于对帐册不健全的企业,如何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其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采取带征的方法征收。其起征点和带征率如下:
  (一)起证点
  从事销售货物的起征点。海口、三亚市市区为月销售额二千元,郊区乡镇为月销售额一千元;其他市县的市区、县城为月销售额一千元,乡镇为月销售额六百元。
  从事其他行业的起征点。海口、三亚市市区为月营业额(收入额)八百元,郊区乡镇为月营业额(收入额)六百元;其他市县的市区,县城为月营业额(收入额)六百元,乡镇为月营业额(收入额)四百元。凡款达起征点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带征率
  从事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的,带征率为1.5%;从事装修、装璜、饮食、娱乐业的为2.5%;从事建筑安装及其他行业的2%。
  三、关于集体、私营盐场恢复征税问题
  对乡镇举办的集体所有制盐场和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的盐场,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分别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于新办的企业,可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的税收优惠办法》,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照顾。
  四、关于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执行问题
  我厅下发的《海南经济特区内资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暂行规定》与国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不一致时,暂按照“哪一个优惠执行哪一个”的原则执行。
  五、关于减免、豁免企业所得税审批权限问题
  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除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的税收优惠办法》及省财税厅明文规定可由各市、县税务局审批的所得税,减免、豁免权限外,其他的减免、豁免企业所得税一律上报省财税厅(局)审批。省厅琼财税(89)所字第64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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