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大豆出省运输管理的通知
(黑政明传〔1994〕38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解决目前大豆出省运输管理存在的问题,方便铁路部门工作,现对大豆出省运输审批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家调拨专储大豆、“甲字”大豆、军供大豆、救灾大豆和各部门出口大豆的出省运输由省粮食局审批,加盖“黑龙江省粮食局调运专用章”、“国家调拨章”和“黑龙江省大豆管理领导小组准运专用章”后,铁路部门方可受理要车计划,并优先安排运输。已经安排计划的继续执行,本文件下达后按此规定办理。
二、其他大豆(含军队自办农场生产的大豆)外运出省,一律由省大豆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加盖“黑龙江省大豆管理领导小组准运专用章”后,铁路部门方可受理要车计划。各县(市)批发市场无权审批大豆出省运输要车计划。
三、零担发运出省的大豆,运量在500公斤以上的,须在运输证明上加盖“黑龙江省大豆管理领导小组准运专用章”后,铁路部门方可办理运输。
四、严禁以省内运输名义把大豆发到沈阳铁路局管辖的山河屯、杜家、鹿道、新肇、太阳升车站后变更到站,发运出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