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转发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
金融机构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黑政发〔1994〕128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核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后,方可经营金融业务。各地、各部门自行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要进行自查、自纠,依法予以清理。确需保留的,要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保留。今后,对违反规定乱批金融机构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财政部门办的证券机构的脱钩、清理整顿工作,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财政部下达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人民银行协商进行。
三、对已设置邮政储蓄网点,但未核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地市,须向省人民银行申请机构计划指标,年底前经当地人民银行审核同意,报省人民银行确认后,核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从明年起,要按人民银行总行下达的计划指标审批邮政储蓄机构网点,各地市要先报年度计划。
四、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城市合作基金会,由各地的主管部门负责清理、规范,在当地人民银行备案,并接受人民银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