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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办法

  (一)有能够履行地质矿产行政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
  (二)能够对矿产资源补偿费进行独立核算管理;
  (三)配备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专职人员。
  符合前款征费条件的,应当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并到当地有关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国家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七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人员上岗前,应当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依法取得执法资格,持证上岗。
  第八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
  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矿产品最终销售时使用的货币结算。
  采矿权人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矿山管理费用。
  第九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第十条 矿产品销售收入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采矿权人采出矿产品直接销售的,按销售矿产品的价格计算;
  (二)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矿产品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
  (三)采矿权人自采自用矿产品的(含工程用混合砂石土),以实际使用量,依据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
  (四)采矿权人向国外销售矿产品的,按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
  第十一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按照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开采回采率系数按下列方式计算:
           核定开采回采率
  开采回采率系数=---------------
           实际开采回采率
  核定开采回采率,以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要求有开采方案,不要求有矿山设计的,其开采回采率由县(市)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定。
  实际开采回采率,以矿山地测人员进入采场,实地测量计算并经县(市)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实的开采回采率指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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