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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一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要及时交办。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通过召开承办单位会议集中交办;全体会议闭幕后的提案,随时交办。对交办的提案,要提出具体要求。承办单位对交办的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提案,应及时与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联系,并在10天内将提案退回,不得自行转交。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认真做好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保证办案质量。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定期检查,健全制度,责任到人,保证提案办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立足解决问题,注重办理实效,办理要及时认真,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待。
  三、主动征求、听取提案人的意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改进本单位的工作。
  四、对提案中反映的问题,限于目前的条件需待以后逐步解决或确实不能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解释清楚。
  五、承办单位一般应在收到提案后的三个月内办复。如问题复杂,不能按期办复,应向自治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通报,经同意后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三条 对承办单位办理政协提案复函的基本要求:
  一、按照统一格式,使用维、汉两种文字行文。
  二、提案所提问题被采纳或已经解决的,在复文字号的右边用“A”作为代号;
  提案所提问题已被列入计划或正在解决中的,在复文字号的右边用“B”作为代号;
  提案所提问题一时尚不能解决或需待条件具备后才能解决的,在复文字号的右边用“C”作为代号;
  提案所提问题确实不能解决的,在复文字号的右边用“D”作为代号。
  三、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并注明承办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号码。
  四、对内容相同的提案,可并案办理,作一案答复。
  五、提案复函直接主送提案人,并抄送自治区政协提案办公室维、汉文各两份,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提案查办处维、汉文各一份。
  第二十四条 承办单位复函时,应给提案人附一份《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征询提案人对办理情况的意见。对提案办理复函不符合要求的,或提案人对办理情况不满意或有新的建议和要求的,提案办公室要及时与承办单位联系,商请重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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