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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一、自治区政协委员可以个人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也可以小组或联组的名义提出提案。
  二、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可以党派、团体的名义提出提案。
  三、本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专门委员会的名义提出提案。
  四、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及本会各专门委员会,可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联合提出提案。
  第十五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围绕自治区贯彻、执行国家大政方针和政策法规的情况,爱国统一战线内部关系,地方重要事务,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提出。也可对自治区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以及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委员通过提案进行检举、揭发、举报的民主权利,必须受到保护。
  二、提案内容应当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三、提案的书写应当符合规范要求,使用统一印制的提案纸,坚持一事一案,字迹工整,注明交办单位。
  四、委员联名提案,发起人签名应当列于首位;小组或联组提案,由小组召集人签名;党派、团体、专委会提案,要加盖公章。
  五、提案可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在全体会议闭幕后提出。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 提案委员会审查提案的依据为本条例第三章各条内容和当次会议所制定的提案工作方案。
  第十七条 提案的审查,先由提案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再送提案委员会审查通过。经审查立案的提案,要根据其内容和提案人的意见确定承办单位;涉及单位较多的,要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第十八条 对内容重要的提案或在提案中反映普遍、强烈的问题,提案委员会可组织提案人或商同有关方面进行专题调查报告可作为建议案,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送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大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第十九条 提案委员会对提案中反映的重要情况,提案办理中的重要问题,可以适当的形式送自治区党、政领导和本会主席、副主席参阅。
  第二十条 经审查未予立案的提案,作为意见或来信送有关单位处理,并函告提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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