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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第六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届政协各次全体会议的提案工作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征集提案,约请有关单位向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通报有关情况。
  三、对提案进行审查、立案,确定承办单位。
  四、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五、向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报告提案工作。
  六、加强对下级政协提案工作的业务指导。
  七、采用各种方式宣传、介绍提案工作,组织交流经验,评比优秀提案,表彰先进个人和先进单位。对在提案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可报请有关方面给予奖励。
  八、听取提案工作情况的汇报;讨论、审议以委员会的名义发出的文件、材料。
  第七条 提案委员会要加强与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本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联系,重视做好党派、团体提案工作。
  第八条 提案委员会要加强与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及新疆军区、生产建设兵团、有关承办单位的密切联系,主动配合,互相协作,共同做好提案办理工作。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要抓住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选好角度,发挥优
势,进行现场办案,联合办案,跟踪落实,检查反馈,进行专题调查和座谈。
  第十条 提案委员会要加强与新闻单位的联系,认真做好政协提案工作情况的宣传与报道。
  第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组织的活动,由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也可由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以提案委员会的名义发送的文件、材料,由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第十三条 提案委员会下设的办公室,是提案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政协机关的一个组成部分,负责处理提案委员会的各项具体工作和提案委员会主任授权处理的工作。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四条 凡属下列人员和单位均可提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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