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1994年11月5日政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第七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及《政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精神,为了充分发挥提案在履行政协主要职能方面的重要作用,参照全国政协提案工作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政协提案是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向本会会议和组织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交付有关单位办理的书面建议。它是人民政协行使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祖国统一大业献计出力、反映社会舆情动向的一条重要途径;是加强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党政部门密切联系各方面代表人士,广泛听取意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社会义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发扬民主,广开言路,为推进我区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工作中的一项具有特殊重要意义的工作。提案工作要立足于发挥政协的优势。充分调动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提案的质量;承办单位要认真做好提案的办理工作,注重增强办案的实际效益。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五条 提案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审查、处理提案工作的常设机构。提案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人选由每届政协每一次会议主席团提名,全体委员会议通过。
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由常务委员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