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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公务员考核试行办法

  (六)部门负责人或考核机构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被考核人在《国家公务员考核登记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考核委员会复核本级部门领导人和下级政府(行署)领导人的考核结果;考核小组复核本部门除部门领导人以外国家公务员的考核结果,提出复核意见送部门负责人审批。复核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上一级考核机构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原考核结果有效。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的,具有晋职、晋级和晋升工资的资格,并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国家公务员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
  (二)国家公务员在现任职务任期内,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三)依据年度考核结果按本规定晋升级别和工资档次的,从考核年度的下一年一月份开始执行。考核年度从1993年算起。
  (四)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以基本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为标准,发给一个月的奖金。
  (五)国家公务员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第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降职。降职决定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三个月内作出。降职后,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级别范围内的,不降低原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并执行相对应的级别工资。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规定予以辞退。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将《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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