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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公务员考核试行办法

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对国家公务员考核要注重实效,方法简便易行,宜于操作,力戒繁琐。
  第九条 考核各级政府领导人由上级考核委员会负责;考核部门领导人由本级考核委员会负责;考核其他公务员,由部门负责人负责,必要时,部门负责人可以授权同级副职负责考核。
  第十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随时进行,由被考人如实填写工作记录,主管领导人经常检查被考核人的工作情况,按月或按季对被考核人的工作做出阶段性的评价。(主管领导人是指考核人的上一级主管领导)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被考核人准备个人总结,填写《国家公务员考核登记表》,个人总结由主管领导人主持,上级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可派人参加。
  个人总结在下列范围进行:
  地、州、市政府(行署),县(市、区)政府领导人总结时,同级行政领导、所属部门负责人参加;乡镇、街道办事处领导人总结时,本机关全体公务员参加;部门领导人总结时,一般由本部门全体公务员参加;其他公务员总结时,由所在处(科)室公务员参加,处(科)室人数少的,也可以在适当范围内进行。
  (二)听取群众意见。考核担任厅、处级和地、州、市、县、区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时,一般应在参加听取个人总结的范围内进行民主评议和民意测验,评议采取背靠背或面对面的形式,评议记录采取无记名方式;考核其他公务员时,主管领导人可采取适当方式征求群众意见。
  (三)主管领导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被考核人的个人总结,进行分析综合,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考核政府(行署)领导人、部门领导人时,可分别由上级、本级考核委员会草拟评语和等次意见,送主管领导审定。
  (四)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对主管领导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主要审核掌握标准是否准确,等次是否恰当。进行横向比较,平衡等次比例。
  (五)确定考核等次。政府(行署)领导人的考核等次由上一级考核委员会确定;部门领导人的考核等次由本级考核委员会确定;其他公务员的考核等次由部门负责人征求分管领导意见后确定。对正在受审查的公务员,应在其问题查清后及时确定考核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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