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公务员考核试行办法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自治区人事厅
1994年11月29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根据《
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考核国家公务员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
第二章 考核对象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自治区担任地、厅级及其以下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间不参加年度考核;当年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三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国家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国家公务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
能,是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勤,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
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第五条 考核标准以国家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努力,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愈期不归连续超过十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二十天的定为不称职。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要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应掌握在本部门国家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部门人数较少的,可由部门提出定等意见,由同级考核委员会统一平衡、比较,确定考核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