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体育主管部门及群众团体对文艺演出、艺术体育表演、气功报告等在举办前要进行登记管理,同时,书面通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并代扣主办单位门票收入10%的保证金;
海关应配合税务部门对出境人员的检查,凡未缴清税款或未提供纳税担保的,海关应按税务部门的通知,不予办理出境手续。
十一、自治区境内所有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的单位和个人,在编制当月工资表时,必须增设代扣“个人所得税”栏目。凡月工资、薪金收入超过800元的,一律在发放工资时予以代扣。
十二、税务人员凭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特别税务检查证》定期对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及其他高消费娱乐场所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税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文化主管部门可吊销其“特种行业许可证”、和“文化经营许可证”。《特别税务检查证》的发放和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定。
十三、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协税护税网络的积极作用,重视群众举报案件,及时调查处理。对代征工作成绩突出和举报有功者,予以表彰和鼓励。
1、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依法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对代征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除按代征税款的2%向其支付手续费外,还应根据扣缴工作成绩进行表彰和奖励。
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和制止偷逃个人所得税及其他违反税法的行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检举、揭发者予以严格保密,并按补税额的10%或罚款额的30%以内进行奖励。对举报重大案件的有功人员要给予重奖。
十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可对下述行为进行处罚。
1、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报告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外,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补缴应扣未扣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