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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切实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各级党政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要带头自觉申报交纳个人所得税,支持并经常督促、检查本单位代扣代缴人员的工作,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七、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除外)、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不属于征收农业税、牧业税、农林特产税范围的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的个人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必须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人必须自行申报纳税。
  八、在自治区境内,凡向个人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帐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主其他形式支付)应纳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均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凡支付金额达到纳税标准的,均须于支付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于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将税款缴入国库并专项记载备案。
  九、对某些收入难以核实及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纳税资料的,税务部门可采取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核定附征率的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加强部门之间的联系和配合,创造良好的征管环境。各级人民政府要关心和支持税务部门的工作,组织并协调好税务部门与银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司法、海关、文化、宣传、劳动、人事等部门的工作,及时互通情报,交流信息,协同配合。
  银行、信用社应按税务部门的要求依法提供纳税人的开户情况和有关资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个体工商户协会要教育工商户守法纳税并积极配合税务部门作好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的摸底调查及核定营业收入工作,对不按税法规定交纳税款的要给予批评教育,对拒不接受批评教育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公安、司法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查处大案要案,严厉打击偷税、抗税行为,对偷税、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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