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国家计划管理的甘草、麝香、杜仲、厚朴4种药材,由各级药材公司统一经营。罂粟壳和28种毒性中药材,由自治区药材公司统一调拨,统一加工炮制。42种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和57种进口药材,由自治区各级药材公司统一经营,不得放开自由购销。
四、坚决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
(一)各行署、各市、县政府要把查处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列为“打假”工作的重点。对制售假劣药品的犯罪分子,要坚决依照《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予以惩处,要选择有影响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要坚决取缔药品非法经营,对非法经营者,一经查实,要没收其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查处制售假劣药品等违法违纪案件,作为反腐败斗争的重点来抓。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对卫生、医药、工商行政管理和技术监督部门工作人员执法情况进行监督。对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乱纪行为,必须依法处理。对为了本地区、本部门利益,包庇纵容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活动,给人民群众带来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自治区医药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职能,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的市场管理。国有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模范带头执行国家法律和政策,加强内部管理。国有医药商业企业要发挥药品流通主渠道作用,做到品种齐全,供应及时,质量可靠,服务周到,保证医疗卫生单位用药需要。
为加强对医药市场的整顿治理,同意自治区医药管理局设立“自治区医药市场整顿办公室”,联合卫生、工商、公安等部门,设立市场检查员,整顿和规范医药市场秩序,依法加强药品销售的管理。
(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视发挥贯彻宣传监督作用,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知法、懂法、守法,积极参与对药品的监督,为打击制售假劣药品,清理和制止非法经营药品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办法,采取有力措施,对本地区、本部门的药品管理状况进行全面的清查、整顿。自治区政府将责成有关部门到各地、市、县检查整顿情况。请各行署、各市、县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将清查、整顿的情况于1995年2月20日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