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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药品管理的通知

  禁止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单位从非法经营药品的单位和个人手中购进药品。
  3、药品生产企业只准销售本企业的产品,不准转手倒卖或批发其它企业生产的药品。药品生产企业销售的主要对象是国有医药商业批发企业,禁止为非法经营药品的单位或个体药贩供药。
  4、外省(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来我区从事药品经营的,必须持有省级医药、卫生、工商部门核发的“两证一照”、法定单位出具的药品质量检验证明及企业法人代表委托书,到当地医药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登记并取得《准销证》后,方可在我区规定范围内从事药品经销活动,否则,不得在我区经销药品。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医药管理局会同卫生厅另行制定。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支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医药主管部门对非法进入我区的药品进行查处。
  5、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只限于本单位临床和科研需要、市场上没有供应或者供应不足的药物制剂,严禁在市场上销售或变相销售这些制剂。
  兽药经营单位不准经营人用药品。
  6、城乡集体、个体医疗诊所必须凭医生处方付药,不允许变相经销药品。
  7、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单位之间购销药品,应当实行公平竞争,禁止采用回扣或者行贿、索贿等手段。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单位购进药品必须执行质量验收制度,认真做好入库登记。药品生产企业购进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药典标准的要求。医疗卫生单位购进药品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物价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单位的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定价、擅自提价的,要依照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8、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审查各种药品广告的宣传内容,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惩处违反药品广告规定,夸大宣传疗效,误导患者使用的违法行为。近期要对区内药品广告进行一次检查,凡广告内容未经审批或超出审批范围的,广告经营单位应立即停止刊播,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9、加强药品质量管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集中力量对所有药品经营单位、医疗单位和个体诊所进行全面检查,凡查出经营或使用不合格药品的,对购入单位及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三)整顿和规范中药材市场。
  加强中药材市场管理,清理违禁经营的中药材品种,严厉查处假劣中药材,建立正常的中药材市场流通秩序。
  1、认真抓好甘草市场管理。甘草是国家指令性计划管理的商品,必须由我区各级国有药材公司按照国家计划统一收购,统一经营,统一供应外贸出口。严禁其他单位(包括甘草制品企业和以甘草为原料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个人收购、套购、抢购和贩运,坚决制止乱采滥挖甘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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