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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药品管理的通知

  当前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加强对药品市场的管理:
  (一)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1、严格审批程序,取缔无证、照经营。从事药品生产和药品批发、零售的企业,均须依照法定程序,首先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格证》,再凭《合格证》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核发《许可证》,取得《合格证》、《许可证》以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发《营业执照》。“两证一照”齐全,方可从事药品生产和经营。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的,要坚决取缔。
  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要按照法定程序核发证照,不按程序发给证照的,该证照无效,且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核发证照机关负责依法赔偿,并要追究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2、严格执行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审查条件。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全区已开办的生产企业进行一次清查,凡未达到审批条件的,要依法取缔;对低水平重复生产的品种,要指导企业及时调整产品。对新申请开办生产不属国家新药或者重点发展品种的药品生产企业,一律不得批准。
  3、严格执行药品批发企业的审查条件。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全区现有的药品批发企业逐一进行审查,除必须具备规定条件外,要审查其是否具有在24小时内供应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所列品种,以及向县级以上医药主管部门指定的地区或者单位供应药品的能力。对不具有上述供应药品能力的批发企业,要依法停止其从事药品批发业务。
  4、严格药品零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审查。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年检和换证工作,对所有经营药品零售网点重新审查。对于无证经营或证照不全的,以及擅自扩大经营范围,改变经营方式的,一律按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同时要按照整体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对已开办的从事药品零售的网点进行清理,该调整的调整,该关闭的关闭,防止出现零售网点过多过滥、重复设点的现象。对不法游医药贩要跟踪追查,端窝挖点,坚决取缔。
  (二)加强药品购销管理。
  1、药品批发必须由国有医药企业统一经营,其它单位、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经营或变相经营药品批发业务。药品批发企业不得承包或变相承包给个体经营者。
  2、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必须向取得合法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采购药品。医疗单位要按照就近的原则,坚持从国有医药商业主渠道进药。药品零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主要从当地国有医药批发企业进药。乡、村医疗诊所必须就近到当地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共同指定的单位进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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