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药品管理的通知
(宁政发〔1994〕134号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药品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用药方便、及时、安全、有效,是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持社会稳定,保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近年来,随着医药事业的发展,我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加强药品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当前在药品管理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活动屡禁不止;插手生产、经营药品的单位过多过滥,一些药品零售企业擅自扩大经营范围或改变经营方式,从事药品批发业务;一些个体诊所违法从事药品零售业务;加之外地药贩到我区非法倾销药品,严重扰乱了药品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在药品购销活动中出现了回扣、行贿、索贿等不正之风;部分药品广告过分夸大宣传疗效,弄虚作假,误导患者用药,等等。这些问题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损害国家利益,扰乱经济秩序,败坏社会风气,影响社会安定及党和人民政府的声誉。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发〔1994〕5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加强我区药品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药品是人民群众防病治病、康复保健、计划生育的特殊商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对国家、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提高对加强药品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纠正那种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就可以放松对药品生产、经营管理的错误思想,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对药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净化医药市场。
二、加强领导,协同配合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领导任期内药品管理状况的目标考核制度。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负起本地区药品管理的领导责任,对药品管理混乱地区的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药品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支持,通力协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依法行使药品监督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是药品生产经营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药品生产经营施行行业管理的政府职能。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公安、物价、税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药品市场管理工作。对在工作上扯皮、推诿、甚至互相拆台,造成药品管理工作混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部门领导人员的责任。
三、采取措施,加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