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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村镇规划的编制、报批及实施;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私人建房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申请及开工申请审核和定点放线工作;
  (四)依法对村镇建设工作和房屋、公共设施及其环境卫生进行监督管理;
  (五)调解村镇建设管理纠纷,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六)管理村镇建设档案;
  (七)办理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村镇规划的制定

  第五条 村镇建设必须编制规划。村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第六条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交通、邮电、供电、水利、环保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 村镇规划分为村镇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应当在村镇总体规划指导下,具体安排村庄和集镇的各项建设。
  第八条 村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必须经乡级人民政府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持下列文件到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一)送审报告;
  (二)规划图,现状分析图;
  (三)说明书。
  第九条 村庄建设规划,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持下列文件到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一)送审报告;
  (二)规划图,现状分析图;
  (三)说明书。
  第十条 村镇规划的期限一般为十年至二十年,近期村镇建设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三年至五年。
  第十一条 村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
  村镇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确需调整、变更的,必须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 村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二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依照《条例》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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