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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4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4日)修改

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和
 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1994〕131号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六日)


各行署,各市、县(区)、乡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和
            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以下简称村镇)规划,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的各项建设。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行署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暂不能建立管理机构的,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第四条 乡级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或者专职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村镇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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