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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

第六章 考核时间与方法

  第十五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随时进行,由被考核人随时填写工作记录;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年末或翌年三月底以前集中一段时间,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和岗位责任制、目标责任制履行情况的检查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十六条 考核方法实行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把工作人员日常德、能、勤、绩的情况和年度工作总结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工作目标能量化的尽量量化,不能量化的定出定性标准,力求客观反映公务员的全貌;领导与群众考核相结合、认真听取群众对考核对象的意见;纵向考核与横向平衡相结合,力求做到考核结果的客观公正。

第七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七条 考核定为优秀、称职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晋升级别和晋升工资的资格,并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也可以给予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具体按照《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1、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的,要记录在档、并给予一定的改正期限,期满考核仍未达标者,予以降职,并按规定调整其级别和工资档次。对属于业务水平低其他表现尚好的而评为不称职者,可予以调整工作岗位或进行培训。
  2、连续两年考核为不称职的,按规定予以免职、调离、辞退。
  3、年度考核结果由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发生效力。并备案核查。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材料由各单位人事部门保管,《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八章 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

  第二十条 考核是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手段,考核也是加强机关廉政建设的有效方式。因此,各级领导要正确认识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理解其地位和作用,克服削弱、忽视考核工作的思想倾向,切实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日程,认真抓好。对于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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