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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

  考核委员会或小组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条 考核委员会(小组)由部门负责人领导,组织人事、监察、机关党委等部门负责人和公务员代表组成。其主要任务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特点拟定考核具体标准;实施考核工作,监督和执行考核程序;审定考核等次;受理公务员对考核的申诉;研究解决考核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人事管理部门是考核委员会、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考核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 主考人由部门负责人担任,必要时部门负责人可授权同级副职负责考核。主考人对工作人员平时的工作要有详实的记录,以此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

第五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考核动员。由单位领导向群众讲明年度考核工作的意义、目的、实施方案、要求等问题,做好思想动员。
  (二)被考核人按照考核要求写出个人总结,同时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以下简称考核登记表)
  (三)汇报或述职。被考核人将书面总结《考核登记表》呈送主考人,主考人可通过召开一定范围的会议由被考核人汇报。科、处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述职。
  (四)征求意见。主考人采取个别谈话或召开座谈会(被考核人参加或者回避)等不同形式进行民主评议,广泛听取群众对被考核人的意见,亦可采用定量分析的方法,对考核的若干具体要素进行测评。
  对担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科、处、厅长,在年度考核中,必要时可以进行民意测验民主评议。
  (五)主考人评鉴。主考人根据平时考核记录、被考核人的汇报或述职及群众意见,进行综合评定,提出评鉴意见和考核等次。
  (六)审核。考核委员会(小组)召开专门会议对主考人的评鉴意见进行综合平衡,确定考核等,最后由考核小组主要负责人审定签字。
  (七)反馈。主考人将考核意见结论、等次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必要时也可与被考核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被考核者如果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十日以内提出申请复核。
  第十四条 考核工作结束后由考核委员会(小组)公布考核结果,总结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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