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免于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的国家公务员;
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未开除公职的国家公务员;
被判处管制、拘役未开除公职的国家公务员;
正在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国家公务员暂不参加当年度考核,待审查结束后,如无问题,予以补考核;
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在未解除处分的年度内,参加考核,但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作为解除处分的依据,解除处分的当年度按正常考核对待。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等次标准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公务员的德、能、勤、绩,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指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政治思想表现、政策法制观念、组织纪律观念、思想作风和职业道德。
能,是指学识水平和业务、技术管理工作能力。
勤,是指勤奋精神、工作积极性、创造性和工作态度。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第六条 考核公务员要以履行职位职责和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情况为基本依据。德、能、勤、绩分解的各种具体要素及其标准,根据工作人员的不同类别、不同职务层次和不同工作性质,由各地、各部门分别制定。
第七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每年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工作勤奋,业务熟悉,有改革创新精神,完成任务出色。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热爱本职工作,具备本岗位的工作能力,熟悉业务,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适应本职工作要求,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经教育帮助仍不能适应工作需要。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应控制在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
第八章 为了保证考核等次准确合理,凡评为优秀或不称职的,需由主考人写出书面材料陈述理由,并经考核委员会(小组)或部门主管领导审核认定。
第四章 考核组织与主考人
第九条 各级政府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各级政府组成部门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小组,主持实施本地区本部门的年度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