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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


  附: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
    二、《平时工作纪录表》(略)
    三、《年度考核结果汇总呈报表》(略)
    四、《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宁夏回自治区劳动人事厅

  附一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他们尽职尽责,积极工作,监督其忠于职守、奋发进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要贯彻和体现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使我区公务员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法制化。

第二章 考核对象

  第三条 考核对象包括:自治区、地市、县(市)、乡(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具体指:
  (一)自治区政府及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行署、市政府及机关正副厅、处、科级公务员及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二)县(市)政府及机关正副县、科级公务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三)乡、镇机关正副乡级公务员及科员、办事员(包括聘用制、聘任制、选聘制公务员)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参加当年度的考核:
  调任不满半年的、因病休息超过本年度半年以上的、出国探亲超过本年度半年以上的国家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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