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
 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劳人(奖)字〔1994〕323号 一九九四年十月三十日)


各地(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处(局),区直各部门组织、人事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从今年起都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认真实施考核制度,全面开展对现有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要结合本地、本单位的实际制定考核方案,考核方案经同级人事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一九九四年的年度考核工作应于一九九五年三月底以前基本结束。
  二、要抓好考核项目要素的设计。在具体操作中,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对德、能、勤、绩进行细化分解,并科学制订考核等次的具体标准,能量化的应尽量划定量的标准,也可以制订一些硬条件。
  三、考核结束后,各单位应把《年度考核结果汇总呈报表》(见附表三)报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确认。其中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还应附材料说明理由和处理意见。经批准后,方可按照规定作为晋职、晋级、晋升工资、发放奖金、实施奖惩、调整岗位、培训以及辞退的依据。今后各单位在呈办申报审批上述各项业务时,应把单位的考核结果汇总呈报表和个人的考核登记表作为必备材料,附在有关报批文件之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四、认真做好机关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向公务员考核制度的过渡衔接工作。各地、各部门在实施年度考核时,要引导、规范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向公务员考核制度的过渡。逐步实现从群体目标考核转向个体职责素质考核;从目标责任制任务目标考核转向德、能、勤、绩的全面考核。
  五、要切实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要认真研究部署,保证按期完成。各级人事部门要根据考核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进行指导,同时要对各单位的考核程序、考核结果进行认真的检查监督。考核工作中的问题望及时向上级人事部门报告。
  六、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部门和单位,如无有关考核的规定,亦可参照本办法实施考核。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