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单位不宜过多。联合行文由主办机关先行审核后再送协办机关会签,最后由主办机关领导人签发。
第二十一条 同上级机关的请示应当一文一事。“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下级机关。除上级机关领导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不得直接送领导者个人。
第二十二条 不得用“报告”或其他文种的公文请示问题。
第二十三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由主送机关负责办理和答复。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二十四条 上行的公文必须按规定的份数报送。份数不足的,收文机关可以要求发文机关补足。
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公文为25份。
第二十五条 避免重复行文。凡是能通过当面协商、电话联系等方式解决的问题,不要行文。对上级机关的来文,如无具体贯彻意见,可原文翻印下发,不另行发文。
已在各类会议上印发的领导人讲话,一般不另行发文。
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主席办公会议和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按会议纪要执行,一般不另行发文。
经批准在报刊上全文发布的文件,应视为正式文件依照执行,不另行发文,并在发布时注明。
第五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六条 公文办理分为收文和发文。收文一般包括传送、签收、登记、分办、拟办、批办、承办、催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发文一般包括拟稿、审核、签发、缮印、校对、用印、登记、分发、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第二十七条 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及时登记、分办,由办公厅(室)提出拟办意见,呈送领导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紧急公文应当随到随送,并提出办理时限。
国务院和上级人民政府下发的公文(包括办公厅(室)文件),由下一级政府办公厅(室)管理和批办。
国务院各部门和上级政府各部门下发的公文,由下一级政府各相应部门办理;直送下一级政府的,按领导人批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