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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失效]

  第十一条 公文的文头部分一般包括文件名称、发文字号、签发人、紧急程度、秘密等级和文件份数序号。文头部分一般占公文首页的三分之一到五分之二,用横隔线与正文分开。
  (一)文件名称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上“文件”二字组成(函只署发文机关名称),置于首页的上端,用庄重、醒目的字体套红印刷。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也可只用主办机关的名称。
  (二)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号、发文序号组成,位于文件名称之下、横隔线之上正中位置(函的发文字号标注在标题的右上方)。联合行文,只标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三)上报的公文,应当在公文的首页标明签发人姓名。
  (四)文件份数序号、紧急程度、秘密等级,应视公文内容需要标注。秘密公文分为“秘密”、“机密”、“绝密”3种,紧急公文分为“急件”、“特急件”。机密、绝密公文必须标注份数序号。
  第十二条 公文的正文部分一般包括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日期和附注等。
  (一)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并准确标明公文种类。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二)主送机关应当根据公文的性质和内容标列,不要把领导者个人与主送机关并列。
  (三)正文是对公文内容的表述。需要使用序数符号标明层次时,一般排列顺序是:第一层用“一”、第二层用“(一),第三层用“1”,第四层用“(1)”。在一般情况下,应尽量避免使用多级层次结构。
  (四)公文如有附件,应将附件名称注在正文之后、印章和成文时间之前,两个以上附件应注明附件的顺序。附件应与主件订在一起发送。
  (五)除会议纪要外,所有公文都应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单位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各发文机关都应加盖印章。加盖印章的公文,可不另署发文机关名称。
  (六)公文的成文日期,以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的,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经会议研究批准的文件,以会议通过的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七)公文如需要注明发至范围、可否登报等,应加括号注在印章和成文时间的左下侧、主题词之上的位置。
  第十三条 文尾部分包括主题词、抄送机关栏、印发机关与印发日期栏、印制份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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