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凡属于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要以行政机关名义向党组织行文。行政机关的公文,不得对党组织作指示、交任务。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要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逐步改善办公手段,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行文要少而精、注重实效。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九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
发布行政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人员,改变或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等,用“命令(令)”。
(二)议案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用“议案”。
(三)决定
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用“决定”。
(四)指示
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用“指示”。
(五)公告、通告
向区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用“公告”。
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通告”。
(六)通知
发布行政措施,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用“通知”。
(七)通报
传达领导同志重要讲话,通报重大工作情况,表彰先进,批评错误,用“通报”。
(八)报告
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用“报告”。
(九)请示
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用“请示”。
(十)批复
答复下级机关请示的事项,用“批复”。
(十一)函
平行机关、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或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用“函”。
(十二)会议纪要
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要求与会单位和有关单位共同遵守、执行的,用“会议纪要”。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一般由文头、正文、文尾三部分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