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确定受理赔偿请求的机构和工作人员。
受理赔偿请求有大量的工作要由行政机关来处理。鉴于行政赔偿工作与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关系密切,处理赔偿事务的机构又应相对超脱,自治区政府决定,受理赔偿请求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机构负责;未设立行政复议机构的,应在办公室内设专人负责。承办赔偿请求工作的主要任务是:(1)受理并审查赔偿请求;(2)审查并确认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或属于侵权;(3)就具体赔偿方式和赔偿标准提出意见;(4)与人民法院协调有关行政赔偿的问题;(5)了解、研究行政赔偿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建议。
三、建立处理赔偿请求的具体程度和工作制度。
受理赔偿请求,办理赔偿事务,必须严格按照《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赔偿程序、赔偿计算标准执行。要根据《
国家赔偿法》有关赔偿程序的规定,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内部受理、审理赔偿请求的程序,赔偿决定的程序,以及赔偿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程序。在自治区对这些具体程序和工作制度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之前,可以先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处理行政赔偿事务。自治区政府法制局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搞好《
国家赔偿法》的配套立法工作,使行政赔偿的各项具体工作尽快实现制度化、规范化。
四、逐步建立国家赔偿的追偿制度。
《
国家赔偿法》第
十四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这种追偿制度有助于促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恪尽职责,严格以法办事。但是《
国家赔偿法》对此只是作了原则规定,需要在实践中明确“故意”和“重大过失”的具体界限,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适用条件也需要进一步具体化。在确定具体的追偿条件和追偿标准时,要着重把握住三点:一是要有利于促进和监督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不滥用职权;二是要防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怕承担赔偿责任而放任违法行为,不敢积极行使职权;三是要考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实际承受能力,使追偿切实可行。贯彻《
国家赔偿法》,建立追偿制度,是一项很复杂、很细致的工作,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都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尽快把追偿制度建立起来,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