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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学习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通知
 (宁政发〔1994〕137号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知,将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学习贯彻《国家赔偿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国家赔偿法》,提高对实行国家赔偿制度重要意义的认识。
  国家赔偿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由国家对受害人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国家赔偿法》在《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有关赔偿的基础上,对赔偿范围、赔偿程序、赔偿标准作了具体规定,使宪法规定的赔偿原则得到切实贯彻,使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在更大范围内接受司法监督和群众监督,并对违法行政行为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制定《国家赔偿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学习贯彻《国家赔偿法》,对加强廉政建设,维护社会安定,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和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都具有重大意义。因此,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的领导同志要予以高度重视。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都要认真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习《国家赔偿法》。通过学习,掌握《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内容,充分认识建立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意义。同时,还要结合各自的职责,学习掌握《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和与各自业务有关的行政法律、法规。自治区政府责成法制局于明年上半年举办二至三期学习研讨班,组织行署、市、县(区)的主管领导和重点执法部门的领导学习《国家赔偿法》。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国家赔偿法》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和掌握《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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