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
(二)中、外各方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
(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件;
(四)合资或合作经营项目协议书;
(五)总平面布置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有关部门审查意见;
(六)银行出具的外方资信证明;
(七)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审批权限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中征(拨)用地审批权限的规定执行。
市、县人民政府和行署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应抄送自治区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用地申请经批准后,用地企业应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合同。
第八条 土地使用合同应当包括用地位置、四至界限、面积、用途、使用期限、场地使用费、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及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土地使用合同式样,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按土地使用合同规定缴付款额后,由签约的人民政府土
管理部门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项目竣工后一个月内,经核查换发土地使用证。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在领取建设用地许可证后使用土地。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材料堆场、运输和其他临时设施,需要另行增加临时用地的,按《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临时用地的土地使用费标准和非临时用地相同。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可以按照土地使用合同的约定自行开发,也可以委托有土地开发权的单位开发。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划拨土地的年限应与有关部门批准的企业经营期限一致。没有规定企业经营期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定土地使用年限。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划拨土地的年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土地使用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经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后,依法重新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或者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变更协议,调整土地使用费,办理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