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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二批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7月1日 实施日期:2002年7月1日)废止(原因: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相抵触)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
 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1994〕138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通过划拨土地兴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以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自治区有关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商业、旅游等经营性项目的用地,限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方式取得。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统一管理工作。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遵守我国有关资源管理、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应向土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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